高考体检哪些问题不能参加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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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体检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如:传染病、精神病、心脏病、血液病等,暂不宜报考各类普通高等学校。这部分考生首先应治疗疾病,将来再报考高校。

考生要经过眼科、外科、内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放射、检验等科室系统的体格检查。每个科室的医生会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所列条款,结合考生的身体状况做出各科体检结论,最后,主检医生根据《指导意见》,综合各科结论,出示给考生一个“报考专业建议”,这个建议就是体检结果。

体检结果分为三种:

(1)适宜选报普通高等学校各专业

这部分考生为身体条件完全合格,说明他们的身体状况适合高等院校各类专业的就读条件,可以选报高校的各类专业。(但军事院校、国防生和公安类院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适宜选报第二部分中的某条相关专业

这类考生是身体条件合格,但是患有某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身体条件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中的某些条款,这些条款中所列的各专业不宜选报,主要是指身体条件不能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主要为视力不足、色觉异常等,考生报考志愿时应避开受限专业。高校在录取时可根据此条款退档。

(3)不适宜选报普通高等学校各专业

这类考生为身体不合格,为《指导意见》中第一部分所列条款,主要是因为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如:传染病、精神病、心脏病、血液病等,暂不宜报考各类普通高等学校。这部分考生首先应治疗疾病,将来再报考高校。

扩展资料: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The National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简称“高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合格的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根据考生成绩,按已确定的招生计划,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高考由教育部统一组织调度,教育部考试中心或实行自主命题的省级教育考试院命制试题。考试日期为每年6月7日、8日,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统考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统考时间安排一致。

高考体检是指凡参加高考的考生必须参加的体检。通过体检,一方面,考生可以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另一方面,体检结果将作为考生档案的一部分,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参考资料:

高考体检_百度百科

孤独症和自闭症的区别?

孤独症就是自闭症,孤独症即为自闭症学名儿童发展性精神障碍。

自闭症是一种广泛性发展障碍,以严重的、广泛的社会相互影响和沟通技能的损害以及刻板的行为、兴趣和活动为特征的精神疾病。

一般说来,孤独症患儿的预后好坏与发现疾病苗头早晚、疾病严重程度、早期言语发育情况、认知功能、是否伴有其他疾病、是否用药、是否训练等多种因素有关。

扩展资料

自闭症外部表现:

1、语言障碍。语言与交流障碍是孤独症的重要症状,是大多数儿童就诊的主要原因。

2、社会交往障碍。患者不能与他人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年幼时即表现出与别人无目光对视,表情贫乏,缺乏期待父母和他人拥抱、爱抚的表情或姿态,也无享受到爱抚时的愉快表情,甚至对父母和别人的拥抱、爱抚予以拒绝。

3、智能障碍。在孤独症儿童中,智力水平表现很不一致,少数患者在正常范围,大多数患者表现为不同程度的智力障碍。

百度百科-自闭症

广州中医药大学针灸推拿学院的学院导师简介

赖新生,男,1955年9 月出生,福建武平县人,医学博士,教授,主任医师,针灸学专业博士生导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生命科学部评委,国家级教育成果评审委员会委员,国家自然科学奖评审专家,全国高等医药院校针灸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针灸学会脑病科学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针法灸法分会常务理事,中国中医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广东省针灸学会副会长,广州中医药针灸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专家,中国中医研究院安徽经脉脏腑相关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教授,香港中文大学客座教授,上海针灸经络研究中心兼职教授,香港针灸学会名誉会长客座教授,加拿大中医师公会客座教授,国家科技部“973”计划项目专项专家,《中国临床康复》《广州中医药大学学报》《新中医》编委。

赖教授长期从事中医针灸的教学、科研、医疗工作,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擅长各种传统针刺补泻手法;谨审针灸适应症,强调辨证施针并护正气于施治;重视子午流注针法,率先倡导子午流注灸法;擅长针灸治疗哮喘和脑病。既熟谙中医经典的精髓,又熟悉神经生物学和免疫学基础理论并掌握相关的先进科学实验技术手段和方法,长期从事针灸机理研究,对于中风及其相关疾病的研究以及针灸治疗智力障碍型脑病的神经生物学、免疫学机理有较丰富的积累和经验;对针刺治疗血管性痴呆的疗效与智力结构、智力因子的分析以及与大脑学习、记忆调节关系的神经分子生物学机制的研究有较深造诣;率先在国内开展针灸治疗过敏性疾病的临床机理研究。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及省部、厅局、校级科研课题共十余项,他主持的“针刺治疗弱智儿童的临床与实验研究”获国家中医药科技进步三等奖。“针灸治疗I型变态反应疾病的临床与实验研究”获国家中医药科技进步三等奖、省中医药科技进步一等奖和省科技进步三等奖。“颞部穴位治疗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的临床实验研究”获省科技进步二等奖,“阳虚模型微量元素与助阳方药调节作用”获省中医药科技进步二等奖,“微循环与部分中老年病症关系研究”获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针灸治疗血管性痴呆的临床研究”获省科技进步三等奖。“针刺对脑缺血后神经元损伤副作用的研究”获教育部科技进步一等奖。

赖教授承担国家973计划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国家教育部骨干教师课题及省自然科学基金等多项课题,主编《岭南针灸经验集》、《针灸时间治疗学概论》、《三针疗法》、《实用中医新方新药手册》、《常见病的针灸治疗》、《实用针灸脑病学》《针灸处方学》等书,副主编或参编全国规划教材等多部。在国内外专业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指导培养博、硕士生共72人。多次应邀赴美国、新加坡、香港等地讲学及作学术交流。曾获广东省高校优秀***员、首届新南方优秀教师奖,千百十工程优秀指导老师,省有突出贡献的中医药科技工作者,为国家人事部百千万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享受特殊津贴。 柴铁劬,男,1964年出生,河南省郑州市人,教授,针灸博士,属针灸学专业博士生导师。现任广州中医药大学针灸推拿学院院长、广东省康复医学会常务理事、中西医结合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针灸学会针灸文献委员会理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专家、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专家、广东省高教厅“千百十工程”人才培养对象。1986年毕业于河南中医学院中医学专业,1998年在广州中医药大学获针灸专业博士学位,师从著名针灸学家靳瑞教授。1991年后曾在新加坡、日本、俄罗斯、印度尼西亚、香港、澳门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讲学,具有广泛的海外影响。

从事中医针灸教学、临床、科研工作二十多年,系统进行了针灸学专业全部专业课的教学,教学生动,知识广博,治学严谨,作风扎实,在国内外同行中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主要从事针灸学、中西医结合康复等课程的教学和门诊工作,擅长以针灸治疗成人抑郁症、儿童多动症等行为异常类疾病,脑瘫等儿童脑病,致力于中西医多种手段在康复临床领域的应用。重视古典针刺手法在临床的应用,认为针、灸、药三者应密切结合,不可偏废,继承重于创新。喜书画、擅篆刻、涉猎广泛,强调研究生培养应专业与人文素养并重,修身重于研术,静心渐悟,厚积薄发。已培养多届针灸临床专业研究生。

主持国家科技部子课题二项、省自然科学基金课题《针灸对脑瘫幼鼠神经干细胞的分化与增殖研究》一项、《针灸治疗儿童多动症的临床与实验研究》等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课题二项、校级课题二项,参加省部级科研课题二项。主持《靳三针疗法》等国家及省中医药管理局继续教育项目四项,《靳三针治疗儿童脑病的临床应用研究》获广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广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广州中医药大学科技进步一等奖。任国家级教材主编一部,副主编二部,主编《儿童多动症》《火针》《针灸门诊系列丛书》等专著十多部,公开发表论文二十多篇。 庄礼兴,男,广东省普宁市人,1955年10月出生。教授,主任医师,针灸推拿专业博士生导师,针灸推拿学学术带头人。现任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针灸科主任,中国针灸学会临床分会常务理事,广东省针灸学会常务理事,广东中医药研究促进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中国临床康复》杂志编辑,新世纪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规划教材《针灸治疗学》编委,

庄礼兴教授长期从事临床、教学、科研工作,长期致力于针灸临床的建设与发展,在针灸临床上积累有丰富的经验。他主要致力针灸治疗脑病的研究,临床上治疗中风、癫痫、帕金森病、血管性痴呆有独到的见解,对难治性癫痫的中西医、针灸治疗有深入的研究,其研究成果和临床经验在国内得到推广应用。擅长于埋线疗法、补泻手法治疗难治性脑病,收到了良好的疗效。开展穴位敷贴疗法治疗支气管哮喘、小儿支气管炎等疾病。对针灸戒毒、针灸治疗男性不育症也有深入的研究,疗效颇佳。

庄礼兴教授主要致力于针灸临床方面的科研工作,主持及完成的科研课题有: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1项,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项目1项;主持的“穴位埋药线治疗癫痫全面性发作”、“ 改良天灸止喘贴治疗支气管哮喘的临床研究”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科技计划项目 2项,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各级课题6项。主编《中风病治疗与护理》、《中医食疗》、《中医家庭保健按摩》、《 食疗本草》等著作6部,参编有《针灸治疗学》、《针灸学、推拿学》、《现代中医内科急症治疗学》、《岭南针灸经验集》、《现代中医临床基本技能》等教材及著作10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指导博士生23人,硕士生17人。

长期从事研究生、七年制、本科、各类留学生等不同专业各层次的《针灸治疗学》、《神经病学》教学,曾到马来西亚、香港、台湾等地讲演,教学效果良好,受到学生的一致好评曾获2006学校新南方优秀教师奖。对研究生的带教能够因材施教,有很好的研究生带教经验。参加编写及录制的“《中国针灸学》大型系列录像教材”获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针灸联合会(WFAS)和美国针灸学会(AAA)联合颁发的金奖。 李万瑶教授:女,广东五华县人,1954年10月生。属中医学科中针灸学专业博士生导师。现任广州中医药大学针灸推拿学院副院长,针灸原理研究室教授。中国针灸学会针灸临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中医药学会针刀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养蜂学会蜂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养蜂学会蜂疗专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1982年毕业于江西中医学院中医学专业;1985年毕业于南京中医学院针灸专业硕士研究生。80年代末曾到日本旭川医科大学合作研究针灸镇痛的作用一年多,探讨针灸在麻醉领域的镇痛作用。基本掌握英语、日语,可以进行交流。

长期致力于中医针灸学的教学、科研、医疗工作。主讲过经络学、腧穴学、针灸治疗学、刺法灸法学、中医针灸专业英语等课程。参加讲授了实验针灸学、针灸各家学说、针灸医经选、理疗学等课程。主持了针刀临床应用及蜜蜂与人类健康的选修课程,能因材施教,教学评估优秀。坚持中医临床针灸治疗,擅长于用针灸及蜂针治疗各种痛证及痿证、风湿病,总结了耳穴防治近视、针灸治疗闭经、针刺辅助麻醉的镇痛效量,蜂针治疗规律,蜂针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等风湿病等,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曾主持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外用皮肤局麻中药制剂的研制”;广东省中医管理局的课题“蜂针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的临床及实验研究”。主持完成了卫生部医学视听教材的制作“经外奇穴的定位及临床应用”,荣获2001年度优秀中医药电视教材评比一等奖。现主持有广东省中医药局课题“蜂针治疗痹证诊疗技术的规范化研究”,善于对特种针灸方法的研究,主持了多期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蜂医学的临床应用研究”学习班。主持完成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实验针灸学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研究”。主编了《现代针灸临床集验》、《中医食疗保健》、《蜂针疗法》、《现代穴位疗法大全》等,参编《针灸治疗老年病》、《针灸推拿学》、《刺法灸法学导读》等书。先后发表论文数十篇。多次参加国内外中医、针灸学的学术交流,受到好评。已指导过硕士、博士研究生数十名,热心于研究生培养工作,关心研究生的成长。主张谦虚谨慎,学习进取,互帮互学、治病救人。 许能贵,男,安徽来安县人,1964年8月生,医学博士,研究员,针灸推拿学科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广州中医药大学科技处处长、针灸推拿学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国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获得者。兼任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专家,中国针灸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省针灸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针灸学会经络研究、实验针灸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常务理事,《针刺研究》、《新中医》杂志编委。

长期从事中医针灸的科研、临床和教学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科研方面一直从事针灸治疗脑血管疾病的机理研究,尤其对针灸治疗急性缺血性脑血管疾病及其后遗症作用机制的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率先开展针刺对脑缺血后大脑功能重组和脑可塑性促进作用的研究,为临床针灸治疗缺血性脑血管疾病奠定坚实的基础。独立主持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3项、国家“九五”攀登计划预选项目“经络的研究”子课题1项(副组长)、教育部博士点科研基金1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基金2项、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1项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1项,参与研究国家和省部级科研10余项,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编写或参与编写学术专著8部,获省部级科研成果5项,获国家教育部自然科学一等奖1项、省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在临床方面擅长运用针灸药物结合治疗中风、痴呆、面瘫、各种痛证及其它内科疑难杂症,熟练应用传统和现代针灸手法治疗疾病,取得良好的疗效;在教学方面先后为本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主讲过《针灸治疗学》、《针灸学》、《实验针灸学》、《针灸基础与临床》等课程,为国内外培养了一批合格的针灸专业人才。由于工作业绩突出,先后荣获省杰出青年中医、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省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和省高校“千百十工程”人才培养对象。

该导师治学严谨,作风扎实,师德高尚,业绩突出,在国内外同行中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多次应邀出席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

该导师现已指导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20余名。 张宏,男, 籍贯广东省大埔县,1960年7月出生,医学博士,教授,针灸推拿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广东省重点学科——针灸推拿学科学术带头人。兼任中国针灸学会针灸教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命审题专家、香港大学中医(针灸)研究生课程校外评审专家、广东省针灸学会理事、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新中医》编委。

自1982年毕业于福建中医学院中医医疗本科至今,已从事中医针灸教学、临床、科研已25年,其间获得针灸学硕士学位、针灸推拿学博士学位。有着基层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经验和大学教学、科研工作经历,具有坚实的中医针灸理论造诣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张宏教授为广东省精品课程——《针灸学》课程负责人,主讲《针灸学》、《刺法灸法学》课程,注重因才施教,理论联系实际,治学严谨、求真务实,主持和参与了各级教学研究课题10项,在专业建设、课程优化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获得大学教学成果奖3项。在临床医疗上,重视经络辨证,擅长针药结合治疗五官疾病、颈肩腰腿痛、消化系统疾病、老年病以及针灸防治亚健康。

主持和参与各级科研课题15项,在针灸治疗视神经萎缩、针灸防治亚健康和应激损伤、针灸延缓衰老和防治衰老相关疾病及针刺手法的临床和实验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获得广东省中医药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广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出版著作6部,发表论文25篇。培养博士研究生15人、已协助指导博士研究生12人、已培养硕士研究生15人。 伦新,男,海南省海口市人,1964年11月4日出生。现任广州中医药大学针灸推拿学院针灸基础教研室主任,兼任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耳穴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教授,针灸推拿学硕士生导师。

87年毕业后长期主讲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针灸学》、《经络腧穴学》、《刺法灸法学》等主干课程,每年教学任务约350课时和招收研究生2-3名,曾赴东南亚等地讲学和应诊。坚持在第一附院针灸科从事临床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水平和临床经验,主要以针药治疗脑病和免疫性疾病的临床及实验为研究方向,部份证实了针刺疗法对VD患者的智能及活动功能的康复作用,探讨了针刺治疗的效果及其对免疫抑制作用的机理。主持部、省、校级课题各1项,参加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项,主编参编新世纪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十一五”规划教材5部,主编医学专著7部,第一作者发表医学科研论文17篇,教学论文11篇,合著论文10篇。 张正,女,博士,副教授。1972年1月出生于哈尔滨市, 1994年毕业于黑龙江中医学院针灸推拿专业,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于广州中医药大学攻读中西医结合基础专业硕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至今,2004年6月获得针灸推拿学博士学位。现任广州中医药大学图书馆副馆长,广东省中医药学会基础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高校“千百十工程”第二批校级培养对象。

主要从事针刺治疗脑病的机理研究,近几年主持了省科委课题“电针对局灶性脑缺血大鼠脑组织血管再生机制的研究”1项,以及“针刺对脑缺血保护作用的突触蛋白质组学研究”等厅局级课题3项,参与国家和省级科研课题3项,获得校级科技成果进步二等奖1项。在《中国临床康复》、《中国中西医结合杂志》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7篇。参与编写了《中医基础理论体系现代研究——基础与临床》和《中医临床诊断全书》论著2部,参与编写研究生及七年制教材《中西医结合诊断学》和全国中医药院校协编教材《细胞生物学》,协助指导针灸推拿学博士研究生1名。 张全明,男,生于1964年10月,甘肃天水人。广州中医药大学针灸推拿学院教授、医学博士;中医针灸推拿专业硕士生导师。师从中国著名针灸学家靳瑞教授、郑魁山教授;靳三针、郑氏传统针法学术传人。现任针灸临床教研室主任,郑氏针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世界手法医学联合会副主席。曾多次应邀到香港、新加坡、东南亚等国家及地区讲学。

主要研究方向为针灸治疗脑源性疾病的研究;传统针刺补泻手法研究;在学术上师承广州中医药大学首席教授、博士生导师靳瑞教授;致力于靳三针治疗儿童脑病的临床及实验研究,运用靳三针治疗小儿弱智、脑性瘫痪、儿童语言障碍、神经性耳聋、孤独症、儿童行为及情绪障碍、学习无能症、中风偏瘫等各种脑源性疾病。继承了郑氏家传针法及郑魁山教授临床治疗疑难病症的经验,运用传统的热补凉泻针法,治疗五官科疾病、中风偏瘫、风寒湿痹、各种顽固性疼痛、震颤麻痹症等疑难病症,效果显著。

主持完成国家卫生部招标课题“耳针治疗实验性自身免疫性肌炎的研究”获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省卫生厅医学科技成果奖。共同完成“靳三针治疗脑病的系列研究”获广州中医药大学科技进步一等奖;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主持完成“针刺治疗儿童语言障碍的临床研究”获浙江省宁波市科学技术进步优秀奖;浙江省中医药科技创新三等奖。国内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三十多篇,主编或参编著作九部。 余瑾,男,35岁,籍贯:广东郁南,出生:1972年11月;现任广州中医药大学针推学院康复医学教研室 副主任、世界中医药联合会中医心理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音乐治疗学会理事、广东中医药学会音乐治疗专业委员会理事秘书长,副教授,医学博士,针灸推拿学科硕士研究生导师。

长期从事针灸推拿学科中西医结合康复方向和康复治疗学专业的医教研工作,在传统中医学基础上深入进修现代康复医学,致力于发展中西医结合康复治疗各种疾病,擅长应用以中医康复为主体的综合康复技术,突出针灸经络、精神心理、传统体育运动、睡眠起居、饮食药膳等全面康复特色,在身心疾病、老年疾病和睡眠障碍等方面成果较突出。发表论文10余篇,参与编写出版有关论著5部;招收硕士研究生数名,在国内中医康复界具有一定学识地位和影响力。对外学术交流活跃,多次应邀做为主讲嘉宾参与境外中医养生类学术讲座。 李敏,女,贵州省贵阳人,1974年7月出生,现任人文社科学院研究生英语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医学博士,针灸推拿学科硕士生导师。

长期从事中医针灸专业教学、科研、临床工作。研究方向为针灸治疗脑血管疾病的机理研究,尤其是针刺治疗血管性痴呆的学习记忆调节神经生物学机制的研究。主持校级课题一项,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一项(排名第四),省自然科学基金两项(排名第二),另外参加多项校级教学课题。在《中国针灸》、《中华中医药杂志》、《广州中医药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参与《针灸脑病治疗学》等专著编写(编委)。在教学方面擅长运用英语讲授中医理论尤其是针灸推拿学,担任博士生、硕士生和七年制学生中医英语主讲教师,此外还担任国外留学生的针灸推拿学课堂讲授和临床带教工作。

该导师治学严谨,作风扎实,师德高尚,具有中医和英语复合知识结构,双语教学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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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你重点看第15-30条的内容。

潍坊市出台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非从业城镇居民: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城镇居民);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能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障水平和筹资标准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

(三)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实行属地管理;

(四)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等统筹兼顾、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第四条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初始阶段,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以下统称城区)范围内实行市级统筹,各县(市)分别运作,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五条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等相关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基金监管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城镇中小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保对象的认定,组织引导低保对象参保,配套开展好医疗救助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确认;公安部门负责参保居民的户籍认定及相关信息的提供。

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确保开展工作必要的人员、设备和经费,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激励约束和监督考核机制。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八条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未成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6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70元。

(二)一般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8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260元。

(三)老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个人缴纳140元,政府补助14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260元。

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未成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一般和老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2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政府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60元、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180元、1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政府补助资金,除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部分外,市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对部分县市区给予补助。其中,对城区补助50%,对安丘市、昌乐县、临朐县补助15%,对青州市、高密市、昌邑市补助10%,其余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政府补助资金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庭中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医疗年度缴费期。凡未在缴费期内缴费的,年度内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下列单位负责收缴: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代收代缴;

(二)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代收代缴。

第十四条各收缴单位应当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参保信息登记和变更工作,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信息确认等其他相关工作,及时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截留、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的城镇居民建立缴费和支付记录,并负责为参保人员提供信息查询。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对中小学阶段的学生适当兼顾意外伤害医疗。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儿童用药需增加的目录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实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制度。城区参保人员每个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城镇居民为48000元,其他城镇居民为30000元。各县(市)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0000元。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城区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7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60%、55%、50%。各县(市)可自行确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第十九条建立门诊大病医疗制度。城区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以及未成年参保人员患乙肝、Ⅰ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癫痫、风湿热及支气管哮喘需门诊治疗的,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指定的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城区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6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为50%。各县(市)可自行确定门诊大病病种、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第二十条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年度最高支付1000元。

第二十一条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门诊大病病种、支付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一般和老年城镇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未发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且下一医疗年度继续参保缴费的,可享受上一医疗年度个人缴费额10%的普通门诊医疗补助。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由我市三级医院或者市级专科医院出具转院手续,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经批准转院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10%,剩余部分再按照本办法在三级医院就医的待遇标准执行;未经批准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因探亲、旅游等原因在异地发生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20%,剩余部分再按照本办法在三级医院就医的待遇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建立缴费年限与享受医疗待遇挂钩机制。城镇居民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满5年,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

第二十七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般城镇居民,从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本市范围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每满3年折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年(折算不满1年的,按实际折算时间计算)。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城镇居民符合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自医疗年度开始起6个月后再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工(公)负伤、患职业病及女性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出国或者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药事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国家、省规定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级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人员应就近选择一家定点医院作为自己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期1年,服务期满,参保人员可以根据服务情况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应当首先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病情,及时办理转院手续,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持相关证件办理住院手续,医疗终结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参保人员与医院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其余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

不按规定办理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发生急、危重病时,可以就近住院治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到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5%,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五章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应当定期报告同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奖惩

第四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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